关于开展2023年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合经信科技〔2023〕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开展2023年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管理办法》(附件1)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2);

2.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附件4);

4.2022年度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中第1、2、3、4、5、6项指标);

5.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6.申报企业信用情况(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网站截图);

7.申报企业承诺函(附件5)等。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根据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与电子版同步提交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并登录“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系统” (http://124.126.77.68/),注册并上报有关材料。

2.材料核实。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核实企业申报资格,对企业规模、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限定性指标进行核查。

3.推荐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8月14日前行文推荐上报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纸质版一式1份)至市经信局科技处,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4.组织评审。市经信局将按照《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

联系人:田朝中;电话:63538396。

附件: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合经信科技〔2023〕30号)

2.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3.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4.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

5.申报企业承诺函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7日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合经信科技〔2023〕30号)

附件2-5

附件1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23〕2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品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较好、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的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市同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较完善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

1.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2人,其中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人;

2.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3.上年度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2个;

4.上年度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上述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四)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和《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附件4),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公共信用情况进行核查,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经信局依据《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 5)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为6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核实;

(五)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予以认定。

第八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在受理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上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市经信局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评价与申报认定同步进行。

第十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已被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按当年评价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通过网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评价材料包括《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通过网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管理系统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含)至8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3.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三条 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类有关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市经信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因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二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五条第(二)至(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7〕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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