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和应用高地工作部署,规范加强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项目和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与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科技厅起草了《安徽省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4日(星期三)下午17:00。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邮箱:441334658@qq.com。
联系人:任媛媛,0551-62653750
附件1.安徽省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2.安徽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
安徽省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2024〕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造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和应用高地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皖政秘〔2025〕108号)要求,设立安徽省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揭榜挂帅”方式开展,榜单为围绕优势细分行业创设的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党〔2023〕3号)(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科技厅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总体部署、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立项决策、资源统筹配置等工作。人工智能处作为归口管理处室,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指南凝练、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市科技局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等职责,分别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榜单征集、评审与发布
第六条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项目榜单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按通知要求填写材料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榜单申报单位必须为场景机会业主单位,在安徽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2.自身不具备场景机会需求的技术、产品供给能力,需要购买或合作开发相应产品或技术解决方案。
3.具备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数据资源等与外部技术产品供给单位联合创新条件。
4.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本区域提出的榜单进行初审,并及时推荐至归口管理处室。
第八条项目评审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由归口管理处室组织开展榜单评审确定榜单,按程序统一发榜,发榜期间均为公示期。
第四章项目揭榜与立项
第九条揭榜单位应为有能力解决榜单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团队和个人等。揭榜单位和发榜单位应没有关联关系,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双方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
关联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界定,即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十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拟定揭榜评审方案,揭榜单位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发榜单位组织开展揭榜评审,确定最终揭榜单位后,向省科技厅报送揭榜评审结果和项目推荐立项函。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经厅会议审议、诚信审查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发榜单位、揭榜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后,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发榜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任务书中绩效指标必须与榜单一致。最终立项金额不得高于项目榜单申报书申请金额。
第十四条任务书签订后的变更管理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执行;变更揭榜单位的,由发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拨付方式和经费管理,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具体支持额度和拨付安排在项目任务书中约定。
第十六条发榜单位应当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重大调整事项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周期2年及以上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中期评估,重点考核场景上线运行、用户实际使用等“里程碑”节点指标。对评估中发现进度严重滞后或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望的,按规定予以终止或撤销,并追回相应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归口管理处室提请省科技厅会议审议对项目予以撤销;发榜单位和揭榜单位在榜单申请或揭榜申请过程中存在串通等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项目终止、结题以及违约处理等,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发榜单位、揭榜单位分别承担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的申请与时限,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归口管理处室根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每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组织专家组集中验收。任务书指标全部完成的项目,发榜单位可提交提前(单独)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前(单独)验收。项目提前(单独)验收工作,由归口管理处室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由项目发榜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延期验收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通过后3年内,项目发榜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用绩效、场景复制推广情况。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跟踪绩效评价,对适宜继续支持的项目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且可能快速转化的项目成果,协调采取直接资助、股权、债权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七章监管理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发榜单位、揭榜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保密等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题项目的经费审计与资金退还,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发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并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二十八条项目撤销、终止涉及的资金退还与失信处理,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加强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履责情况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归口管理处室拟订项目处置意见报省科技厅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附件2
安徽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造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和应用高地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皖政秘〔2025〕108号)要求,支持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为规范和加强园区运行管理,参照《安徽省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皖科前沿〔2025〕11号)、《安徽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管理办法》(皖发改高技〔2026〕523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根据《打造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和应用高地若干政策(2.0版)实施指南》(皖科智能秘〔2025〕262号)等有关要求,按程序通过评审,获批创建“安徽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的物理区域。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园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园区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全省园区发展规划和体系布局;
(二)组织实施创新园区的申报、评定、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园区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市科技局,负责统筹本地区内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地区内园区的申报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园区,围绕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日常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运行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开展园区的评定、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园区承担单位负责园区的具体建设和运行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围绕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立足赋能当地经济产业实现智能高效、社会服务便捷普惠,集聚通用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大模型研发,释放高质量场景机会,加强示范引领与应用推广;
(二)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考核等工作,审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制定创新园区运行发展的组织、经费、安全等具体管理规定,完善组织系统和制度设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园区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授牌。由承担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若干园区。
第七条申报园区,应在申报领域具备一定基础与规模、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突出,在场景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或具有明确规划,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场景承载能力。园区区域优势明显且具有一定规模,产业园区内通用人工智能企业数量或产业规模占比较高,具有带头效益且产业布局和空间布局比较合理。
(二)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园区规模效益、集聚程度明显,拥有与申报方向相关的优势明显的产业生态,已基本形成上下游配套产业链,在大模型等研发方向已有相应成效。
(三)具有较强的场景能力。园区具有较强场景开放意识,能够定期释放相关场景机会,并组织相关领域场景对接会。
对推动场景创新力度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或特色优势突出的园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园区遴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战略部署,立足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聚焦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公共服务、社会民生等方向重点行业领域,编制发布申报通知;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园区填写申请书和建设方案,审核把关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诚信审查、现场考察等程序,提出综合评定意见,报请厅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园区拟授牌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5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省科技厅按程序立项创建。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按照“分层考核、绩效导向、以评促管、动态调整”的原则,围绕通用人工智能企业数量和产业规模、大模型研发应用情况、开放场景机会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由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考核。
第十条园区承担单位根据年度政策兑现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上年度绩效自评,编制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自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园区创建获批后下一年度,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确定园区年度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终止创建。
第十二条对年度绩效评价通过的园区,每5年开展一次评估,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实施。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
第十三条因故需对园区名称、主要发展方向、承担单位等进行重大调整的,由园区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十四条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科技厅终止园区创建:
(一)申报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园区授牌的;
(二)提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或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管理失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未按期整改落实的;
(四)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绩效评价为“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不通过”,不参加绩效评价、定期考核评估或中途退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自评估报告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安徽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园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单位 | 类型 | 分值 | 指标解释 |
| 园区服务能力(40) | 1 | 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 | / | 定性 | 10 | 园区实体化运营、可支配面积、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园区认定以来新获得资质情况。 |
| 2 | 运营团队内人工智能相关专业人才情况 | % | 定量 | 5 | 运营团队中本科及以上人员或初级职称及以上的人工智能相关专业人才数量、占技术团队总人数的比重。 | |
| 3 | 金融保障
服务能力 | 万元 | 定量 | 5 | 园区与省内外资本机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达成战略合作,通过专项基金、特色金融产品等多途径支持园区企业发展的资金量。 | |
| 4 | 算力和数据服务能力 | P/Tb/交易量 | 定量 | 5 | 园区为企业和开发者提供各类围绕算力和数据的运营或托管服务。 | |
| 5 | 提供场景服务情况 | 项 | 定量 | 15 | 园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以及提供场景对接服务情况 | |
| 园区服务成效(60分) | 6 | 园区产值规模情况 | 万元 | 定量 | 20 | 园内企业取得的收入效益情况。 |
| 7 | 园区企业引育情况 | 家 | 定量 | 20 | 园区招引落地及孵化培育的人工智能企业数。 | |
| 8 | 人工智能场景挖掘情况 | 项 | 定量 | 10 | 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场景梳理,发布场景机会及场景能力数量。 | |
| 9 | 人工智能产业生态构建情况 | 场次 | 定量 | 10 | 园区于考核年度内,组织园区企业参加人工智能产业相关活动、培训等。提供自有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