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政策体系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
《合肥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肥高新区服务人才发展若干政策》《合肥高新区打造科创金融改革先行引领区若干政策》《合肥高新区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合肥高新区培育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简称“1+3+N”政策体系),业经管委会2023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6日
合肥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创新驱动发展
1.激励加大研发投入。
遴选一批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支持。对当年认定的雏鹰、瞪羚培育、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按研发费用增加额的3%—15%,分档给予最高400万元研发上台阶奖励。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成长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按项目所获国家拨款额的1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加强创新能力培育。
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参与企业均按50%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增的、复审通过的国家高企,分别给予25万、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领用“合创券”高企专用券,年度最高兑现1.8万元。对纳入“合创汇”品牌的创新创业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贴。对获得“合创之星”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执行部门:科技局)。
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首次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安徽省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科技局)。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经发局)。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入围省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按市级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执行部门:科技局)。对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奖补资金市区1:1配套。
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合同研发项目管理”转化模式,对中小企业委托国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共同研发,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当年度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每年评定不超过5家优秀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输出并登记技术合同,年累计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档给予技术合同输出方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5.支持集群孵化赋能。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全区孵化载体绩效考核,对获评孵化精英奖、突出进步奖的分别择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孵化载体在孵或入驻的高企数增量进行奖励,每增加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二、促进提质增效
6.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当年入统且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对当年首次月度入统的限上法人商贸企业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自贸局)。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奖补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
7.激励企业扩大规模。
对工业企业当年总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区级当年该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每上一个10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万元,100亿元以上每上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的纳统企业且增速不低于区级当年该行业平均增速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当年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增速分别不低于35%、30%、20%、15%、10%的,分档给予最高1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5亿元、25亿元以上的限上住餐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5亿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且增速不低于区级当年该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自贸局)。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
8.鼓励企业领航发展。
对首次获得智能制造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获得可持续发展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升级的,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筑企业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李春奖”“钢结构金奖”“安徽省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对当年实际经济贡献总额超300万元的瞪羚企业,结合对区贡献增速及增量给予最高200万元高成长企业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对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成长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9.引导企业绿色低碳。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当年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无废工厂”创建并通过评估的,给予5万元奖励。采取“碳积分”制度鼓励园区企业节能降碳,对经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区内生产型企业购买区内企业提供的“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的,按当年合同执行额的50%,给予采购方最高5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局)。对新安装面积5000㎡以上的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8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
三、强化资源保障
10.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应急用工阶段一次招聘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招工补贴。对园区企业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100人以上的,经认定,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对区内大型重点用工企业老员工引荐新员工,与新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经认定,按300元/人给予个人奖励。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与园区企业长期合作,设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每年按照实际为高新区企业输送的技能人才数量分档给予职业技工院校最高2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组织人事局)。
11.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按投资额、节能节水量等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工业、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执行部门:经发局)。鼓励工业企业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推广应用污染防治或碳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安装污染源能耗在线监控设施,按设备总投入的20%,给予完成验收的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局)。
12.支持办公用房补贴。
入驻经区级备案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当年经济贡献总额达400元/㎡及以上的,根据企业社保参保人数,按人均用房面积10㎡/人—15㎡/人的标准,分档给予单价不超过35元/㎡/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在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载体内租赁办公场所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200㎡,补贴标准不超过35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13.保障企业仓储物流。
对高新区公共仓储物流基地将仓储空间配套服务高新区光伏、家电、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的企业,配套率达80%以上的,经认定,对超过10000㎡的,按照配套租赁面积给予物流企业5元/㎡/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经发局)。
四、激活市场需求
14.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对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10%以上且首次排名前三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当年度发布的国内外500强企业采购园区专精特新企业产品或服务,首次单份合同超过1亿元,按照采购金额的1%给予园区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采购数字经济示范应用产品的园区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分别按采购硬件、软件金额的5%、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15.有效刺激消费流通。
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含)以上特色商业街、当年新认定“安徽老字号”、当年新入选“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商业运营载体引进商贸企业,达到规模并及时申报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中国首店、安徽首店的分别给予商业运营载体20万元/个、1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给予首店投资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商业运营载体实现集中收银的当年申报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按照集中收银零售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制造业企业新成立销售公司,当年商品零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促消费活动经费支持重点行业开展促销活动(执行部门:自贸局)。
16.支持企业协同发展。
凡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选用我区建筑企业的,对本年度新开工的合同造价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档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项目中的专业分包(含幕墙)项目分包给园区内专业承包单位,对本年度新开工的分包合同造价达1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超过3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五、优化发展环境
17.提升园区服务水平。
对当年取得(含扩项、新迁入)CMA(或CNAS)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参数首次达到50(30)、200(100)、500(300)、1000(500)项的,分档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场局)。组织举办经相关部门备案认定的论坛、峰会等交流活动,最高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投促局、财政局)。
18.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及8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组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示范站、示范点)单位,奖励5万元。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经验收通过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专利许可、维持发明专利、组织知识产权维权的,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分析、侵权风险分析等工作、购买专利数据库账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最高5万元—15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市场局)。
19.鼓励全面质量管理。
对主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得到国标委认可的,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或标准化试点示范相关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GB/T2949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奖励2万元。对实施ISO56005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的奖励5万元。对企业通过安徽省地方标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奖励2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高新区科大硅谷质量奖组织奖及个人奖、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食安安徽品牌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及10万元、3万元、3万元(执行部门:市场局)。
20.鼓励企业安全生产。
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定级的企业,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复评时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升级的企业,给予差额补助。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应急大队)。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及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财政局会同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政策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合肥高新区服务人才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人才创业
1.人才创新创业奖励。
鼓励企业依托高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设立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评选,给予单个团队最高60万元创新创业奖励资金。评选出的项目团队及带头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对在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前三名或相当奖级的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人才引进
2.支持引进核心人才。
鼓励企业针对符合未来产业方向的关键核心技术岗位发布全球引才需求榜。对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的首席科学家、研发副总、研发总监等核心岗位,经认定后,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30%,择优给予个人最高100万元补贴,资金由人才自主支配。对企业引进优秀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经认定后,按年薪10%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
3.鼓励多渠道引才。
对经认定符合高新区柔性引才办法的人才,按实际税前劳动报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区内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猎头公司,招聘高层次人才等首次入区工作,按当年实际发生猎头服务费的15%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4.吸引海外留学人才。
支持世界100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海外留学人员入区工作,经认定后,按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异地用才。
支持高新区企业在长三角、粤港澳等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经认定后,对人才飞地全职新引进的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受社保缴纳地限制,按照每年3.6万元/人、2万元/人和1.5万元/人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鼓励人才培养
6.鼓励产学合作协同育才。
对高新区企业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合作共建的研发人才实训基地,经认定后,按企业在协议期内为共建高校学生实习实训支付费用的50%给予最高25万元补贴。对企业经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班最高10万元补贴。
7.鼓励创新创业青年成才。
由高新区推荐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工程)的,给予其所在单位20万元/人的奖励。新入选合肥市领军人才,按照合肥市政策要求,给予其所在单位区级配套资助。
四、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8.赋予人才举荐权。
对高新区关键核心技术企业赋予人才举荐权,根据举荐结果,给予个人3.6万元/人的奖励和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
五、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
9.提供便利服务。
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人才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至区内公办学校就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于国际学校,给予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1万元。为高层次人才签约家庭医生,提供专家诊疗、专人陪护等医疗保健便利,每年组织免费参加一次不超过3000元/人的健康体检。设立海外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为人才提供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及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组织人事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组织人事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政策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合肥高新区打造科创金融改革先行
引领区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各项举措,建设科创金融改革先行引领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创金融产业集聚中心、风投创投国际合作中心、多层次资本市场区域中心和新兴金融创新发展中心,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丰富多元的科创金融产业集聚中心
1.丰富金融及类金融组织业态。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省级及以上总部机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落户补贴。支持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设立省级及以上总部机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落户补贴。
2.引导科创金融专营化发展。
培育专注服务科创企业的专营组织机构,完善“科创金融服务中心+专营机构+专业团队”多层次科创金融组织架构。在区内新设总行级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设科创金融专营机构或区内现有银行转型升级为科创金融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3.完善科创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支持金融总部机构设立金融科技公司,加快引进行业排名前十的征信、评级、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保险经纪等金融服务机构,形成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双向约束原则,设立全国总部机构、省级总部机构给予落户补贴。
二、建设投资活跃的风投创投国际合作中心
4.建设国际化风投创投集聚高地。
加快推动“科大硅谷”建设,链接全球优质资本和创新资源,吸引各类有影响力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形成科创金融与资本服务集聚效应和示范效应。对在区内完成备案登记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募集管理的资金规模、转让收益、支持产业、引进项目等情况,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场地补贴、团队奖励、引进项目奖励等政策支持。
5.聚焦风投创投作用发挥。
探索“投早投小投未来”和资本赋能科技产业创新的新路径新模式,区内注册的基金投资区内非上市科创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扣除区级国有出资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团队奖励。投资高新区“淘金计划”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2%给予团队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投资高新区“双招双引”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额满3000万元,按1%给予团队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投资并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项目,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1%额外给予一次性团队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6.拓展科创企业跨境投融资。
推动科创金融开放合作,打造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有序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构建跨境双向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对落地试点基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场地补贴、团队奖励等政策支持。
三、建设高效联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区域中心
7.促进企业改制上市。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其自然人股东产生优化股权结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行为,在收到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上市申请受理通知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合计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8.鼓励企业首发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核心管理团队600万元奖励。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并将募集资金返投高新区,给予核心管理团队6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新三板挂牌申报北交所并取得上市受理函企业补齐至600万元(含2023年取得北交所受理函企业)。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区内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三个梯度,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区内产业发展方向的市外上市企业迁入的,比照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上市办)。
9.提升上市企业发展能级。
对首次突破2000亿元、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市值的上市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0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年年初市值1000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20%、每年年初市值100亿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超30%的上市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10.助力上市企业转型升级。
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以及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等资本市场工具开展融资,募投资金用于投资区内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5‰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单次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11.培育上市公司扎根发展。
支持上市公司优先使用区内各类应用场景试验新技术、培育新市场。自政策生效之日起前三年新增的上市公司,经区内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3年内,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结合当年比上年度对区新增贡献情况,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奖励。
12.助推科创企业债券市场融资。
推动科创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绿色债等,对首次成功融资的民营科创企业,按照实际发行规模1%给予企业融资成本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3.支持科创企业申报发行REITs。
推动区内新兴产业项目、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产业园基础设施等新基建项目为底层资产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用于区内募投项目建设,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民营科创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4.推动高成长企业股权融资。
对当年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企业股权融资的雏鹰、瞪羚培育或瞪羚企业,按实际到账投资金额1%配套奖励,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企业股权融资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按0.5%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四、建设引领前沿的新兴金融创新发展中心
15.激发科创金融持续创新活力。
设立总规模1亿元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科创企业融资特性持续开发、迭代创新科创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纳入区级政策性金融产品库,可申请资金池共担风险。对通过专属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最高50%贴息(执行部门:各相关部门)。设置优秀金融机构奖,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每年给予融资补贴。
16.加大科创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开展科创企业首贷拓展行动,为创新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升级提供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首贷成功的,按照800元/户给予银行奖励,每家银行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在续贷年度按照500元/户给予银行奖励,每家银行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7.构建科创融资担保体系。
提升科创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区属担保机构给予科创企业担保费率优惠的业务,按1.5%担保费率予以差额补贴。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区属担保机构为科技中小微企业担保发生代偿的业务,按实际代偿金额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18.强化科技保险供给。
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设立总公司级科创保险中心、科技保险支公司等特色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引导保险机构研发推广符合科创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为科创企业、科研项目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19.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链。
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按照登记金额1%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市场局)。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融资租赁,或企业自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融资额1%补贴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按融资额1%补贴融资租赁机构,单个融资租赁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执行部门:自贸局)。
20.创新开展股权激励。
以“贷款+认股权证”等方式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创企业理顺股权结构,解决团队股权激励、股权回购等融资需求,经认定纳入区级政策性金融产品库,按照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给予企业贴息,贴息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自贸局)。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及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个别特殊条款除外。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财政局会同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政策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合肥高新区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稳外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外资外贸保稳提质,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服务贸易规模发展
1.鼓励服务外包发展。
对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3500万美元以下,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及以上,连续两年实现增长且当年度增速超过20%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1000万美元以下,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连续两年实现增长且当年度增速超过20%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纳入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统计库的企业,当年首次实现数字服务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保持15%增长的,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推动外资扩量提质
2.鼓励外资到资。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100万美元的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经省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各级财政总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中介招商引资。
对新引进合肥高新区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项目等除外),经市商务局认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及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始运营的,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0.8%比例给予招商中介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属于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的,另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
三、提升外资服务水平
4.鼓励外籍领军人才创业。
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经认定的外籍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在合肥高新区创办企业,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给予创业奖励。
5.提升国际化服务配套。
建立更加简化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流程,为外资企业提供“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法律综合服务,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外籍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支持外籍人才享受商业医疗保险结算“绿色通道”等自贸试验区创新便利政策。支持外商投资的国际连锁商超、综合体落户合肥高新区,对于新落户商超、综合体在合肥高新区的年累计营收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100万元。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及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个别特殊条款除外。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自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贸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政策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合肥高新区培育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速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流片支持。
(1)对总部位于合肥高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全掩膜(FullMask)工程流片,根据企业入区年限,按照掩膜版制作费用给予最高3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上限15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中心)。
(2)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全掩膜(FullMask)工程流片,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掩膜版制作费用补贴。
2.企业购买IP支持。
(1)对总部位于合肥高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企业入区年限,按照实际购买IP(含FoundryIP模块)费用给予最高3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上限1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中心)。
(2)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购买IP(含FoundryIP模块)费用补贴。
3.EDA工具支持。
新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EDA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或租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EDA工具软件开展研发活动,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费用补贴。
4.洁净间补贴。
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装修洁净室,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装修费用补贴。
5.鼓励车规级认证。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进行车规级认证的,通过验证后,给予实际认证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半导体中心)。
二、支持空天信息产业发展
6.支持卫星星座建设。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自主可控、安全稳定的全球卫星通信、导航系统和区域特色遥感星座,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发射费用和商业保险费用补贴。
7.支持卫星频率资源申请。
对获得工信部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企业,予以50万元/份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执行部门:投促局)。
三、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8.鼓励企业申报新药临床。
对获批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新药临床试验(IND)的创新药、获批国家药监局(NMPA)新药临床试验(IND)的创新药,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1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投促局)。
9.鼓励企业注册医疗器械许可证。
对提交注册并实际缴费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分别给予企业8万元、12万元奖励(执行部门:投促局)。
10.鼓励企业推广产品应用。
对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投促局)。
11.鼓励企业参加集中采购。
对中标国家或省级区域性药品或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按其采购金额1%给予每品种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投促局)。
12.支持企业装修GMP厂房。
对于装修GMP厂房的生物医药企业,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运单奖励。
四、网络货运平台发展
13.运单奖励。
鼓励网络货运企业按要求向安徽省网络货运服务平台上传运单数据,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运单奖励。
14.运费补贴。
鼓励网络货运企业发展,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网络货运企业在安徽省网络货运服务平台审核通过的运费金额给予补贴。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平台运费达到一定规模的,在运营补贴的基础上额外给予规模奖励。
15.安全提升奖励。
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网络货运企业在货车司机技能培训、司机人身财产权益方面投入安全提升补贴。
五、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6.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1)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分阶段兑现。
(2)支持拥有科技成果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科院研究所、国字号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经认定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予以政策支持。
(3)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合肥市以外总部迁入合肥高新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结合企业营收完成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17.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的重点项目,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
18.重点项目研发补贴。
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重点项目研发费用补贴。
19.重点项目装修补贴。
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重点项目一次性装修补贴。支持引进知名机构在我区设立各类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区内闲置楼宇、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建设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的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新设立的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场所装修改造费用一次性补贴;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运营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0.重点项目厂房代建。
重大项目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厂房可由高新区管委会下属公司定向开发并持有,租赁给企业使用或企业回购,项目的扶持资金优先用于偿还产生的建设成本及相关费用。
21.重点项目房租补贴。
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在高新区内租赁办公场所的房租,根据双向约束原则,以“先交后补”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对于贡献突出的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可延长补贴期限并加大补贴力度。
22.重点项目购房补贴。
对重点企业购置研发或生产用房的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于科大赋权重点试点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标准。
23.重点项目高成长奖励。
(1)经认定,重点项目自约定的项目实施之日起,根据项目规模,结合实际贡献情况,给予企业高成长奖励。
(2)对总部位于合肥高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材料、装备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方式实施晋档补差。
(3)按双向约束原则,对药品、医疗器械、精准医疗服务的纳统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方式实施晋档补差。
24.重点人才补贴。
(1)高管人才补贴。新入区重点项目,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结合对区贡献,给予企业人才补贴。
(2)人才安居补贴。新入区重点项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才(限名额),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本条政策与市级相关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
(3)股权激励。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加强人才培养、聚集人才,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照每年股权转让收益给予政策支持。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政策及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财政局会同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政策实施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