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决定》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动安徽智能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作为2027年度正式立法项目报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至caolixian @ahjxw.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决定的意见建议”。
附件:1.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16日
附件1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抢抓战略发展机遇,塑造新动能新优势,着力打造新兴支柱产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智能机器人产业,是围绕智能机器人开展技术研发、制造集成、服务运营与场景应用的全链条经济活动,涵盖核心软硬件研发制造、整机设计生产、数据采集处理、运维技术服务及多行业融合创新应用。
二、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应当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创新驱动、链式发展、应用牵引、生态优化。
三、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应当面向全球科技和产业前沿,遵循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律,加大整机、核心零部件、模型算法、后市场等环节布局力度,巩固提升工业机器人优势,加快发展服务机器人和特种作业机器人,重点超前布局人形机器人,强化高价值核心零部件短板环节。
深化车机协同,引导汽车企业向机器人重点领域跨界布局,推动产业链转型、创新链共享、人才链流动、服务链赋能。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推动空间错位布局,统筹开展技术创新、企业培育、场景应用、产业集聚和要素保障,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良好生态。
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智能机器人产业空间规划,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与未来布局,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加强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要素供给和组织保障。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统计、数据资源、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能机器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标志性产品培育、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创新全链条的制度支撑。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智能机器人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集聚创新资源开展协同攻关,支持各类创新载体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以场景应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强链延链补链,在产业链协同攻关、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等政策中,加大智能机器人整机及关键软硬件系统等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研制标志性产品。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智能机器人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衔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风险预警、维权辅导等服务,指导海外商标、专利布局和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机器人产业标准体系,强化相关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促进创新成果产权化、标准化。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构建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差异化、体系化打造具有生态主导力的企业型平台。支持建设智能机器人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攻关平台,提升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推动技术开源、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创业孵化和产业应用,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建设数据训练场、应用中试基地、检验检测平台、共享制造工厂等智能机器人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市场开放数据、模型、工具等创新资源,提供算法验证、检测认证、安全评估、共享制造等专业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八、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智能机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矩阵,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有条件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建立智能机器人企业培育机制,做好企业服务保障。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从单一整机制造向“技术平台+生态构建”转型,打造具有生态主导力的平台型企业;支持中坚企业聚焦细分赛道,培育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支持初创企业快速成长、不断涌现。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健全产业统计分类与监测体系,分析行业发展态势。
九、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智能机器人场景培育和开放,分层推进创新场景发掘、典型场景推广和成熟场景商业化应用。推动本省、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打造智能机器人典型场景和机器人街区。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推动智能机器人在公共场景的首试首用和规模化推广。
省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推动智能机器人在应急救援、危险环境作业、安保巡逻、侦查安检、反恐防暴、巡检测绘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动智能机器人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建筑施工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生产智能化水平。省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智能机器人在医疗康养、商贸消费、养老助残、家庭服务、教育科研、文旅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提升民生服务品质。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推动智能机器人在交通物流、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水平。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动态发布机器人产品供给和应用需求清单,组织开展重点场景攻关,常态化开展产需对接活动,推动智能机器人采购和场景验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带动作用,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带头开放场景,将场景应用纳入省属企业考核体系,推动智能机器人示范应用。
十、省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地围绕智能机器人细分领域、优势方向,差异化、特色化推进产业集聚和集群发展。鼓励智能机器人特色产业园区在政策支持、人才引进、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对接、土地供应等方面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提升集聚区发展能级,积极打造省级以上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先进制造业集群、未来产业先导区、新兴产业发展基地。
十一、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建设新一代网络、智能算力、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全省智能算力基础设施有序合规建设,构建支撑智能机器人研发应用的算力供给服务体系和公共数据资源体系,依法推动高质量训练数据集的建设、开放、交易和应用,加强数据产权的登记和保护。
十二、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智能机器人产业人才保障和激励制度,引进、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建强智能机器人相关学科,扩大招生规模,构建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跨学科人才培养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智能机器人技术技能人才培育,指导开展相关领域专项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智能机器人领域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三、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金协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共同推进财金协同相关工作,搭建智能机器人“财政+基金+信贷+担保+保险”体系,赋能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打造智能机器人产业基金群,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智能机器人产业,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十四、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构建智能机器人产业生态,组建机器人产业战略咨询委员会,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作用,参与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重点决策咨询、技术创新推动、应用场景拓展、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等工作。支持搭建会、赛、展立体化交流平台,集聚全球高端要素资源,提升产业影响力和美誉度。推动长三角产业协同发展,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智能机器人产品与服务。
十五、从事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控、尊重隐私的科技伦理原则,落实全流程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要求。落实人形机器人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对进入生产、流通、维护、回收、报废等环节的人形机器人实行“一机一码”管理。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鼓励创新、宽容试错的制度环境,探索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保障智能机器人产业安全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有关项目的实施主体,在推进产业培育、技术攻关、场景示范、先行先试过程中,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或者减轻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谋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个人和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决定自2027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现就《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智能机器人是抢占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制高点的核心领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以人大决定形式推动产业培育发展,对我省打造新兴支柱产业、塑造区域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决定是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均明确要加快机器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信部明确“十五五”时期将智能机器人作为全国重点打造的六大新兴支柱产业之一,相关国家部委密集出台专项支持政策。为全面落实国家战略,抢抓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战略窗口期,凝聚全省发展共识,强化系统推进合力,有必要通过制度性安排,为我省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二)制定决定是提供前瞻性治理框架的探索需求。智能机器人正进入技术迅速迭代、场景迅速拓展、竞争迅速升温的爆发阶段,但在数据、伦理、安全等方面存在现有法规难以完全覆盖的风险,产业发展存在极高的不确定性。我省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推动产业发展,取得了丰富的实践成效,为了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有必要通过立法,以制度确定性回应产业不确定性,将政策支持上升为法治保障。
(三)制定决定是优化产业发展生态的现实需要。我省智能机器人产业具备良好发展基础,已经构建起从基础研究到中试验证再到产业化的全链条转化通道,在整机制造、场景应用、产业集聚、车机协同等方面形成了独特优势,但也面临着创新协同不足、场景开放不足、要素保障不足、生态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人大决定的约束和引导,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边界,完善创新、应用、要素、生态全方位支撑体系,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生态。
二、起草过程
为抢抓发展机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调研,学习借鉴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经验做法,起草了《决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并合理吸纳了省有关单位、各市、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经反复审查、协调、修改,形成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决定(征求意见稿)》共十七条,围绕产业发展全链条作出系统安排,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发展定位与工作机制。界定智能机器人产业全链条内涵,确立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明确巩固提升工业机器人优势,加快发展服务机器人、特种作业机器人,重点超前布局人形机器人的发展路径,厘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动产业发展中的定位与职责。(第一条至第五条)
(二)强化创新驱动与企业培育。部署智能机器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标志性产品培育、标准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创新全链条的制度支撑。统筹构建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差异化、体系化打造具有生态主导力的企业型平台。构建梯度企业培育体系,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第六条至第八条)
(三)推动场景开放与示范应用。分层推进场景发掘、推广与商业化应用,推动公共领域开放应用场景,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打造智能机器人典型场景和机器人街区。多部门协同,分领域推动智能机器人在各行业的场景应用。(第九条)
(四)优化空间布局与产业生态。引导各地立足细分领域差异化集聚发展,支持提升集聚区发展能级。统筹规划建设新一代网络、智能算力、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完善产业人才引育、保障和激励制度,加大财金协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战略咨询委员会、协会组织以及会、赛、展平台作用,强化对外交流合作,优化产业生态。(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五)统筹行业管理与安全伦理。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督促各类主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标准等,营造鼓励创新、宽容试错的制度环境,保障智能机器人产业安全有序发展。(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
此外,明确本决定自2027年X月X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