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数据产权登记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若干举措
各市数据资源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局,各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巢湖分行,有关单位:
现将《深化数据产权登记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26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数据产权登记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数据要素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数据产权登记,高水平建设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推动数据赋能实体经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若干举措。
一、创新数据产权制度实践
(一)打造数据产权登记标杆。贯彻落实数据产权制度意见,开展政策解读进企业、进园区活动,指导省数据交易所深化数据产权登记试点,扩大数据产权登记规模。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平台,加强数字水印、数据指纹、区块链、量子加密等先进技术应用。深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审查机制,探索“制度+技术+场景”实质性审查模式,优化登记服务,提高登记质量。强化登记证书证明作用,推动其在数据流通交易、资产入表、质押融资、增信融资、作价入股、资产证券化等数据要素价值化全场景应用。(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二)完善数据产权服务生态。提升数据合规服务中心服务质效,构建“1+N”数据合规指引体系,制定安徽省企业数据合规指引和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空天信息、民航等N个重点行业企业数据合规指引。指导省数据交易所完善“一所多站”服务体系,提供数据合规评估、产权登记、凭证查询、异议处理、政策咨询等全链条服务。(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三)健全数据权益保护机制。建立数据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完善数据审判专业组织。建立完善专业化的数据产权纠纷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争议解决机制,培育发展数据产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指导合肥市建设数据产权仲裁中心。鼓励数据产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据产权相关自律机制建设。(牵头单位:省高院、省司法厅、省数据资源局)
二、依托数据产权登记促进流通交易
(四)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交易。以产权促流通、以流通促创新,鼓励先产权登记、后流通交易。推广数据流通交易示范合同,鼓励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场交易。鼓励自采销售、购买转售、代理销售、托管销售等多种流通交易方式,探索数据收益分成新模式。支持省数据交易所建设“皖数商城”,打造安徽省数据产品超市和数据领域“徽采商城”。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产品和服务优先在省数据交易所上架交易。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规通过省数据交易所采购数据产品或服务,探索推进“统采分签”模式。国有企业应当通过依法依规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规范的数据交易。(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国资委)
三、鼓励数据产权登记助力企业数据资产入表
(五)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鼓励企业加强数据治理,统一数据标准,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建立数据合规审查和成本归集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推动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转化。鼓励企业单列数据采购科目。(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财政厅)
(六)深化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入表。鼓励国有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定期组织数据资源盘点,积极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入表,加强数据产品开发,加快数据驱动的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将数据要素业务纳入国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探索将数据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纳入相关国有企业年度考核。(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数据资源局)
(七)培育数据资产入表服务机构。支持省数据交易所发挥生态集聚功能,打造集数据商和数据合规审计、质量评价、资产评估、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资产化服务综合体,提供数据资产规划、加工治理、资产入表、资产评估、业务培训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服务标准化定价体系。(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四、创新数据产权登记赋能融资担保
(八)开发数据要素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遵循数据特性,增强服务能力,创新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发“数据贷”“算力贷”,助力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增信融资活动。探索建立数据企业白名单授信机制,开发数据企业贷、数据产业园区贷等金融产品,助力数据企业加速成长。积极探索数据保险、数据信托、数据资产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安徽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数据资源局)
(九)提高金融服务数据资产化水平。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专项激励等方式,结合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发放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将数据资产纳入评价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核心指标,简化数据资产融资评审评议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安徽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五、探索数据产权登记赋能作价入股
(十)探索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活动。按照资产盘点、评估、出资、登记等流程,综合“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科学评估数据资产价值。遵循各方意愿,合理确定数据资产价值和出资比例。(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贯彻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于股东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资产作价出资的,予以确认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实施数据产权登记赋能数据资产证券化
(十一)推进数据资产证券化。适应企业融资需求和数据资产特点,推动金融机构联合省数据交易所创新数据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质押、赋能、反向许可等数据资产证券化产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强资金配置,服务市场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数据资产ABS。(牵头单位:安徽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安徽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数据资源局)
七、强化数据要素价值化政策保障
(十二)开展“数据券”政策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市建立数据补贴机制,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依法依规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采购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和数据资产入表、增信融资、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资产证券化等数据价值化活动。省级根据有关市财政资金兑付“数据券”实际支出,按照一定比例补助有关市。(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财政厅)
(十三)打造“皖美数据”品牌。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探索建立数创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首购首用”专项政策,推动数创企业成果更快开拓“首市场”,在市场验证中加速成熟。省级评选一批全省首创性数据产品,并对数创企业、数据企业等首创性数据产品通过依法依规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达成的首份合同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财政厅)
(十四)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按照“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共同分担融资风险模式,鼓励各市将符合条件的数据资产融资产品纳入已有的政府担保增信、贴息奖补、业务补助等扶持科创企业、数据企业的财政金融产品范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各市财政局、各市数据资源局)
(十五)发挥基金投资撬动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数据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省内外社会资金参与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孵化数据企业和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骨干力量。(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以上举措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