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数据要素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数据资源局、各市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数据要素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数据要素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数据要素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若干举措的通知》、省政府年度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政策举措,以及《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数据要素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数据要素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聚焦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数据资源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数据资源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指导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年度预算及重点支持方向,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工作。

(三)市级数据资源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初审、监管、绩效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拨付、财会监督等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支持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建设;

(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支持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交易,促进优质数据产品进场交易,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市场主体加强数据汇聚治理、开发数据产品、创新数据应用场景等;

(四)数据产业发展,支持数据企业培育和数据产业聚集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发展载体建设;

(五)数据科技创新,支持数据科技与产业创新融合,以及数据领域重点创新平台建设等;

(六)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

(七)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支持各市构建城市智能中枢,深化感知体系建设,打造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

(八)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工作。

第六条  省数据资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及省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明确资金支持事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对下转移支付方式,在预算额度内实行项目法分配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等人员支出;

(二)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项目按照主体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涉企核查、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免申即享类项目直接进入涉企核查环节。

第十条  省数据资源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结合项目实际,及时下发申报通知并在“皖企通”发布。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数据资源部门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级数据资源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审核后按程序上报省数据资源局。

第十三条  省数据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结合实际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入库专家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品行、专业素质能力等审核,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专家与入库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

第十四条  涉企核查、集体决策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外,由省数据资源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省数据资源局调查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先谋事、再排钱”原则,省数据资源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公示结果编制项目经费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数据资源局提交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经费下达相关市。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数据资源部门按照项目经费下达文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向企业拨付的惠企政策奖补资金,应当通过“皖企通”发布政策服务、实施兑付。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细化资金使用目标并上报市级数据资源部门,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数据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对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报省数据资源局。

第二十一条  省数据资源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评价结果落实相应举措,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得参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数据要素改革发展政策内容、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市数据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提升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承担专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数据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市数据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等环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数据资源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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