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0月21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集聚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基地)]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完成示范创建目标任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示范平台(基地)应当突出公共性、实效性、创新性、示范性,管理规范、业绩突出、服务面广、公信度高,形成典型服务模式,能够为其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借鉴。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包括平台和基地两种类型: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一站式”提供政策、融资、人才、市场、管理等综合服务;或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计量校准、认证认可、试验检验、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基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基于产业全链条、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产业特色鲜明、中小企业集聚的发展载体。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法人;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除外。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的指导和支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示范平台(基地)进行日常管理,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推动示范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行服务。
第四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坚持面向需求、择优培育、差异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程序开展,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自愿参与创建。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创建目标
第五条申报创建示范平台(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平台(基地)运营3年以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册或入驻中小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保持基本稳定或增长;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服务功能比较全面,重点服务内容具有特色;初步建立中小企业库、政策法规库、服务机构库、服务产品和案例库等;有较强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通过引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以及相关专家等增强协同服务能力;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具有一定基础,线上服务平台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
(二)平台(基地)运营主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专职服务人才队伍,具备相关领域运营管理、创新创业服务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平台(基地)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具有线上线下协同服务能力,能够积极组织动员各类服务资源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建立并实施服务信息保密机制、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第六条通过创建示范平台(基地),应实现以下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以中小企业服务需求为导向,平台(基地)软硬件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服务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等逐步健全,专业服务人才队伍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专业化能力明显增强;汇聚服务资源和服务产品的数量质量进一步提升;积极探索云上服务、掌上服务、智能服务等新模式,推进服务内容产品化、标准化、规范化,使企业获取服务更加便利化、精准化;服务中小企业的规模和覆盖面不断拓展,形成创新性、特色化的服务项目和品牌;服务质效显著提升,形成关于平台(基地)建设运营服务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全面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水平,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创建程序
第七条创建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认定、总结推广等步骤。
(一)发布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开展年度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明确年度创建数量、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创建要求等。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广泛动员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拟开展创建工作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申报。有关平台(基地)运营机构根据本办法和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创建申请进行初审,确定本地拟推荐的平台(基地)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申请书,包括申请表、创建方案。其中,创建目标应当具体、切合实际、可考核且需在创建周期内完成,创建任务应当突出创新性、实效性、示范性,创建任务完成后能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
2.平台(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平台(基地)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平台(基地)开展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合同、通知、照片、总结等);
5.集聚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或者与外部专家签署聘用协议或颁发聘用证书复印件等;
6.必要的从业资格(资质)、许可证以及奖项、认定等复印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单位公章)。
(二)推动创建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申报条件和创建标准、创建方案评价要求进行审核,按程序择优确定拟创建对象并通过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过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进入创建期。不符合创建条件或公示期间异议属实的,不作为创建对象。
被确定为创建对象的平台(基地)进入2年创建期。创建期内,创建对象根据创建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认定标准,着力推进创建任务,提升服务的软硬件水平,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集聚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规模和质效,努力实现创建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对象的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努力达到创建要求。
(三)评估验收
创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创建期满的创建对象开展评估验收工作,对照认定标准和创建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发展情况,按程序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示范平台(基地)。对于初次验收未通过的创建对象,允许其延长1年创建期,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退出创建活动。
(四)公示认定
将按程序验收通过的拟认定示范平台(基地)名单通过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公告正式认定。公示期间异议属实的,不予认定。
(五)总结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对象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培育引导,建立示范平台(基地)培训和交流机制,总结宣传推广服务中小企业的典型经验做法,支持和推动示范平台(基地)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监督和群众、社会、舆论监督,不搞创建结果排名或者变相排名;不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政策、出台专项规划、召开专题会议;不要求制作电子演示文稿、拍摄视频等进行展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超出承受能力搞“花架子”。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网站建立示范平台(基地)信息数据库,公开平台(基地)名单及相关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会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2年对已获认定的示范平台(基地)开展运行和服务情况复核,对于复核不达标的,给予1年整改期,连续两年未通过复核的取消认定命名。
第十一条示范平台(基地)的建设运营主体发生更名、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或调整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示范平台(基地)申报条件和创建要求组织审核,提出保留或撤销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上述调整事项纳入示范平台(基地)年度创建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服务平台(基地)在创建期内或认定为示范平台(基地)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查实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创建资格或撤销认定命名。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加强示范平台(基地)管理,对平台(基地)申报、创建、验收、复核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线上管理。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和认定的示范平台(基地)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进行指导,通过数据采集和共享方式跟踪分析服务中小企业成效。
第十四条示范平台(基地)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全面融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统筹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和力量,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效。要主动开展资源共享、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活动,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推动更多优质服务直达中小企业。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把创建示范平台(基地)作为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支持示范平台(基地)创新发展,引导示范平台(基地)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帮助解决其在创建与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宣传推广、总结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创建示范平台(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平台(基地)运营机构需如实、自主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和东北全面振兴地区,在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中将予以倾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内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失效。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及认定标准(平台类)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及认定标准(基地类)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方案评价要求
| 附件 1 | |||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及认定标准(平台类)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类型 | 指标说明 |
| 系统建设 | 数字化智能化 建设情况 |
定性 定量 |
主要从中小企业库、法律政策库、服务机构库、服务产品案例库等基础服务资源库建设和数字化 智能化情况等方面评价。 创建: 已初步建设中小企业库、法律政策库、服务机构库、服务产品案例库,实现政策推送。 认定:创建期内服务机构库、服务产品案例库扩容 10%以上,中小企业库为全量或扩容 10%以上, 法律政策库更新及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流程,能够对企业 “ 画像”,实现政策、 服务精准匹配、推送,具有较好的协同服务、精准服务、智能服务能力。 |
| 运行便捷稳定 情况 |
定性 定量 |
主要从用户操作便捷性和界面友好性,系统可扩展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规范情况,系统运 行稳定情况,应急响应机制等方面评价。 创建:有电脑端入 口。 认定:有电脑端、移动端入 口(APP 、小程序、手机端至少一种),用户无需注册或注册时间5 分 钟以内。 |
|
| 运营保障机制 情况 |
定性 | 主要从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团队和服务人才队伍情况,系统建设、技术运维和服务运营等经费保障 情况,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 利化情况,制定和实施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计划情况,专业服务资质情况,专利、著作权和 有关标准情况等方面评价。 |
|
| 服务能力 | 服务功能情况 | 定量 | 综合服务平台侧重综合服务,具体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查询辅导、创业指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 人才招聘、市场拓展、投融资、法律与合规、诉求受理、出海服务、可持续发展等服务内容。专 业服务平台侧重技术服务,具体包括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计量校准、认证认可、试验检验、 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内容。 创建:具体服务内容不少于 5 个。 认定:具体服务内容不少于 8 个。 |
| 汇集服务资源 情况 |
定量 | 主要从汇聚的专业服务机构或专家数量、服务产品或项目数量及分布情况评价。 创建:汇聚服务机构(专家)数量不少于 100 家(人)。 认定:汇聚服务机构(专家)数量不少于 200 家(人)。 |
|
| 互联互通情况 | 定性 | 创建:初步实现本区域内或本领域内线上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或者制定明确的互联互通工作规划。 认定: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与本区域内相关线上服务平台的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实现本区域 “ 一 张网”联动运行,实现与全国 “ 一张网”协同服务。专业服务平台汇聚相关专业技术服务领域技 术、信息、服务产品等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领域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实现与区域服务网络 或全国 “一张网”协同服务。 |
|
| 服务成效 | 服务企业情况 | 定量 | 创建:年服务中小企业 5000 家以上。 认定:年服务中小企业 10000 家以上。 |
| 服务覆盖面 情况 |
定量 | 创建:服务对下一级行政区覆盖面50%以上。 认定:服务对下一级行政区覆盖面 80%以上。 |
|
| 服务满意度 情况 |
定量 | 创建:中小企业用户对服务满意的占比达 90%以上。 认定:中小企业用户对服务满意的占比达 95%以上。 |
|
| 线下服务拓展 情况 |
定量 | 创建:年开展线下专题服务活动 10 次以上(每场活动20 家以上企业参加)。 认定:年开展线下专题服务活动 15 次以上(每场活动20 家以上企业参加),并在特定领域形成特 色化品牌化服务活动。 |
|
| 注:随着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服务发展情况,上述相关标准将适时适度调整,具体调整在年度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 | |||
| 附件2 | |||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及认定标准(基地类)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类型 | 指标说明 |
| 产业基础 | 产业发展情况 | 定量 | 反映基地产业特色化、高端化、集约化发展情况。 创建:主要从主导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占比(60%以上)、高技术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占 比、人均产出、地均产出、近两年企业总营业收入增速等方面进行评价。 认定:主导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占比(70%以上),高技术产业企业营业收入占比、人 均产出、地均产出进一步提升。 |
| 创新水平 | 入驻优质企业占比 | 定量 | 反映基地入驻企业培育成效。 创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 特新 “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优质企业占比超过 30%。 认定:优质中小企业占比超过 40%。 |
| 入驻企业创新发展 情况 |
定量 | 反映基地入驻企业创新投入产出情况。 创建:主要从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强度(3%以上)、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企业每千万 元营业收入有效发明专利等方面进行评价。 认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企业每千万元营业收入有效发明专利稳中有升,省级 以上创新平台数量稳中有增。 |
|
| 服务能力 | 入驻中小企业数量 | 定量 | 反映服务企业规模数量情况。 创建:入驻中小企业 100 家以上。 认定:入驻中小企业 120 家以上。 |
| 创业创新服务生态 情况 |
定量 定性 |
反映创业创新服务生态建设情况。 创建:主要从科技企业孵化器( 1 个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 个以上)、产业 基金( 1 支以上)运行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 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基金等运行成效进一步提升。 |
|
| 服务企业情况 | 定性 | 反映基地为入驻企业开展服务的成效情况。 创建:主要从开展特色品牌服务活动情况及成效方面进行评价。 认定:创建期内开展活动数量稳定增长,并形成特色化品牌化服务活动。 |
|
| 配套建设 | 配套设施情况 | 定性 | 反映基地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情况。 创建:主要从基地服务空间开放共享情况、数字和低碳技术应用、生产配套设施、生 活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评价。 认定:服务空间开放共享情况、数字和低碳技术应用、生产配套设施、生活配套设施 进一步提升。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 | 定量 定性 |
反映基地运营主体的管理、服务能力。 创建:主要从运营主体服务性收入占比、运营主体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认定:运营主体服务性收入占比、运营主体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
| 注:随着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服务发展情况,上述相关标准将适时适度调整,具体调整在年度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 指标解释说明: 1.主导产业应具体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高技术产业统计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版《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高 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为准。科技服务业统计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版《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为准。服务收入参照国家 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版《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 2.优质企业占比由[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20+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数量*10+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2+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 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基地企业数量计算得出。各类优质企业不重复计算。 3.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具有共享开放属性,能够为企业提供 概念验证、中试、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知识产权、数据库及文献查询、技术交易、技术转移等服务的平台。 4.特色品牌服务活动包括产业链供应链协同、产融对接、产学研合作、产才对接、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诊断、法律与合规、 展览展示等活动。评价要点包括活动频次、级别、覆盖面、创新性,以及是否形成特色品牌,实际效果等。产业基金设立和运作情况包括基金数量和规模、基金资金到位情况、基金投资绩效情况、基金投资机制建设情况等。 5.公共服务空间包括展厅、餐厅、图书馆、运动场、路演厅、绿地、广场等。基地数字化绿色化包括数字孪生平台、智慧能源管 理平台建设情况,数字化绿色化基础设施投入情况,数字化绿色化技术应用场景开发和实际应用效果等。 6.生产配套设施包括标准化厂房、共享设备、行业专用设施、物流仓储、能源供应、环保与安全设施等生产配套设施,配套设施 品质,配套设施服务能力与基地需求的适配性,以及统筹协调的创新举措等。 7.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周边医疗、教育、商业、文体以及人才住房等生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品质,配套设施服务能力与基地需求 的适配性,以及统筹协调的创新举措等。 8.运营主体的运营管理包括运营主体的考核激励制度、运营管理服务等制度建设是否完善,运营团队规模及是否具备相关运营经 验,是否实现品牌化连锁运营等。运营主体服务性收入包括物业服务( 非房租),创业孵化服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平台、物流供 应链、人才引育、投融资等产业促进服务,信息技术、市场合作与品牌推广等商务服务收入。 9.基地在以下两方面作用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一是在发展新质生产力( 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推动传统产业升级、 壮大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方面,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形成典 型案例。二是在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方面,探索形成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复制性的政策和服务模式。 |
|||
| 附件3 | |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方案评价要求 | |
| 指标 | 指标说明 |
| 创建内容 | 主要考察方案中提出的创建任务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导向、是否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亟需。重点关注:是否服务企业强 化科技创新,构建核心竞争力;是否服务企业融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推进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发展;是否服务企 业有效拓展市场、提高效益、满足资金人才等要素需求、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
| 创新特色 | 主要考察创建活动的创新性。重点关注:是否立足自身特色,围绕提高建设和服务水平开展个性化、差异化探索;是否 提出了创新性的发展理念或战略思路;是否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或创新的解决方案;是否在服务模式、运营模式、管 理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并形成不少于 3 条典型或特色经验做法。 |
| 示范引领 | 主要考察创建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关注:服务成效是否显著;是否能够形成体系化、特色化的示范路径,带动行 业或领域整体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梯度培育优质企业的探索性、创造性做法,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 制(基地类),实施后是否能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能够形成长效机制,引领行业或领域的发展方向。 |
| 实施路径 | 主要考察创建活动的实施路径可行性。重点关注:创建活动是否具备实施条件;是否提出逻辑清晰、定位准确的创建工 作思路;是否提出各项创建任务实施的时间表及路线图;是否有明确拟完善的功能模块(平台类)、重点平台,拟开展的 服务项目、活动等。 |
| 预期导向 | 主要考察创建活动的预期导向。重点关注:创建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是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积极主动引导企业参与, 充分了解企业服务需求;是否提出符合实际,导向明确、可量化可考核且在创建期内能够完成的创建目标;预期目标是 否具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品牌效益。 |
| 保障协同 | 主要考察创建主体的组织实施保障。重点关注:是否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人才保障、技术保障等;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合 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服务合力;是否形成推进创建活动的专门工作机制,做好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是否明确 提出对工作进展及成效的跟踪评价、考核评估机制,保障创建任务落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