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经信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合发〔2019〕4号)文件精神,加快完善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建立覆盖全市的网络化、智慧化企业服务平台,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合肥市经信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市场、法律、信息化应用、人才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合肥市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市经信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年服务收入80万元以上,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工业园区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县区乃至全市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平台建设运营单位无失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除进行专业融资服务等特色服务的平台,其余平台应具有以下至少两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信息发布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发布信息150条以上;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技术创新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创业指导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年服务人数150人次以上。
(四)培训培育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经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10次以上;年培训人数1000人次以上。
(五)投资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年促成融资服务项目8个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3亿元以上。
(六)管理咨询服务。以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为重点,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志愿服务人员,为中小企业送管理、送服务,提供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年服务企业150户/次以上。
(七)市场开拓服务。充分发挥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各类展会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产品展示交流和技术交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建立商贸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测机制,提供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每年组织企业参加省级以上的展会、论坛等相关活动2次以上。
(八)法律顾问服务。组织专业法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服务,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年服务企业100户/次以上,每年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至少1次。
(九)人才招聘服务。建有线上招聘平台,年发布企业招聘岗位超过5000个,年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不低于10场,具备网招、社招、校招等多种服务手段帮助企业解决招聘难等问题。能有效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通过培训等手段帮助大学生适应职场环境。具备一定的服务资源,能为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招聘提供精准化服务。
(十)信息化应用服务。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运营支撑,为中小企业实现信息化提供咨询、系统应用、信息维护与升级等信息应用服务。有可靠、安全、便捷的云服务功能,能提供全天候网络系统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服务效果良好,在线客户累计100家以上,其中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80%。
第七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平台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平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3.近年来的服务成效(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
4.主要服务业绩及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做出的贡献;
5.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 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六)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七)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九)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八条 市经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确定认定名单,名单在合肥市经信局网站公示一周。
第九条 市经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授予“合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市经信局相关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季度末填写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每年1月底提供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建立季度报告制度,负责对所辖区内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末汇总上报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每年1月底根据企业提供的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材料,组织开展辖区内示范平台测评工作,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上报市经信局。对测评不合格的市级示范平台,市经信局撤销其称号。
第十三条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进行复评。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的示范平台,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称号。
第十五条 已被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若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报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