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享受2023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等文件要求,确定我省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经信局加强宣传,按《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
二、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经信部门。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市经信局于10月15日前,将汇总的《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附件2)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电子版、PDF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报我厅(财务处)。
四、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各市经信局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的《企业名单》和企业申请材料(电子版、PDF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报我厅(财务处)。
五、各市经信局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附件3),于当月25日前报我厅(财务处),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联系人:财务处 张莉,联系电话:0551-62878831,联系邮箱:zhangl@ahjxw.gov.cn。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
2.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8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工信厅财函267号
2、附件2: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附件3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三、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地方工信部门10月17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样式见附件1)。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四、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五、地方工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六、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1.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9月27日
(联系方式: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010-88656256;010-88656252)
附件1
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
2 | ||||
3 | ||||
…… |
附件2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再享受政策原因① | 不再享受政策时间② |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
2 | ||||||
3 | ||||||
…… |
注:①不再享受政策的原因包括:A.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B.其他情况(须注明具体原因)。
②不再享受政策时间为企业不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之月。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
附件2
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 填报时间: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附件3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 填报时间: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再享受政策原因 | 不再享受政策时间 |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1.不再享受政策原因包括:A.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B.其他情况(须注明具体原因)。 | ||||||
2.不再享受政策时间为企业不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之月。 |